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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政策解读
来源: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:2019-09-20 17:30 累计次数: 字体:[ ]

为了贯彻省“科技改革30条”政策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管理,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,市科技局出台了《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该办法整体结构按照项目管理流程调整为“总则、管理职责、申报与立项、实施管理、验收管理、管理制度、附则”。

(一)总则

明确文件依据,对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和项目管理进行了定义。

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,该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,与市指令性科技计划同安排、同管理,并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的依据之一。

(二)管理职责

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各实施主体定义并确立了各自的主要职责。

与科技计划项目不同,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、审核调整与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。

(三)申报与立项

包括项目指南、项目申报、项目受理、项目评审和项目立项。

在南通市区及县(市)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。

(四)实施管理

包括项目实施周期、重要事项报告制度、项目延期。

项目实施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。

(五)验收管理

包括验收程序、验收结论和项目终止等。

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。

(六)管理制度

包括回避制度、信用管理、档案管理和创新尽职免责机制。

(七)附则

包括施行日期。


文件链接:/ntskjj/bmwj/content/d2b3f82e-6800-4863-a599-9246383772e3.html